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內(nèi)容來源:《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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