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發(fā)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guī)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
答:社會治理植根于社會,在新時代、新發(fā)展階段,要構建起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離不開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以及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的積極參與。對此,《建議》提出,“發(fā)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guī)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其重要性、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不可忽視、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我國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是推動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具有政府和營利性組織所沒有的非行政性、非營利性和志愿性、公益性等獨特屬性,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調解公共沖突等方面充當著重要角色。充分發(fā)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彌補國家政權組織治理資源不足,激發(fā)社會活力;二是有利于發(fā)揚基層民主,轉變社會治理方式,豐富社會治理手段;三是有利于及時有效回應社會關切,滿足群眾需求;四是有利于促進社會源頭治理,實現社會治理專業(yè)化。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人民戰(zhàn)爭中,從交通管制到小區(qū)管控,從環(huán)境衛(wèi)生到社區(qū)服務,大量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與市場的重要補充,及時請戰(zhàn)參戰(zhàn)、廣泛募集資源、精細提供服務,不僅解決了許多迫在眉睫的實際問題,也在建言獻策、科學宣傳、心理咨詢上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社會利益主體呈現出復雜化多元化趨勢,社會公眾對個人權益的維護意識不斷增強,對基層治理、公共服務的需求呈爆發(fā)式增長。在這樣的情況下,僅靠政府的作用難以完全適應社會治理各方面的需求,客觀上要求在黨的領導下,政府、社會、市場和公民個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合作與良性的互動關系,積極構建社會各方參與社會治理的平臺和載體,擴大和完善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從而凝聚多元共治合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二,要充分認識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厘清基層政府、社區(qū)居委會等社會治理主體間的關系。需要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完善開放多元、互利共贏的社會協同機制。政府要主動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研究制定各類社會治理主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委托事務的具體辦法,并將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職能和公共事務,通過職能轉移、授權委托等方式剝離和移交給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等社會治理主體,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事務讓渡空間。
政府要加強有效治理,全面正確履行職責,靈活創(chuàng)新群眾活動方式方法,學會在引導中服務、在服務中引導,把該由政府管的社會治理事務管好、管到位。同時,還需要積極創(chuàng)新完善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體系,積極暢通和規(guī)范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等參與社會治理的多種途徑。比如,可以參與基層自治和民主管理,更好地為社區(qū)居民服務;可以積極化解社區(qū)矛盾,暢通社區(qū)居民情緒;等等。從而培育社會各方有力有序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良好生態(tài)系統(tǒng),形成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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